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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9-02 浏览:
导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核心内容: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012年3月21日,海盐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公司诉被告浙江B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导致的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海盐法院受理的首起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案。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浙江B公司之间一直有化工原料生意往来,他们的生意主要是通过第三人介绍,同时货款也一直是通过第三人支付。

  原告上海A公司诉称:2011年7月27日,被告浙江B公司以原告未能在2010年12月按约向其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1年9月20日查封冻结了原告350万存款。事实上,原告在2010年12月13日即以银行汇票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而被告却于2010年12月16日背书后转给他人(第三人)使用。事后,原告再三向被告阐明相关事实,且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被告却不顾事实地全部加以否认。后法院审理查明后,浙江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事实真相后仍无理诉讼,致使原告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了原告的巨额利息损失64917.04元及律师费70000元。因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上海A公司确实通过汇票支付货款,被告浙江B公司在诉前就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有所知晓的情况下,仍因货款诉讼而冒然采取财产保全,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另外,原告在支付货款时也未尽到足够谨慎和手续完备义务的情况,将汇票交与第三人,以致酿成对其的货款诉讼案件,存在一定过错。而且,诉中保全方式只是冻结了资金,即暂时限制了资金的使用,而非导致资金彻底灭失,因而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应以其利息损失为限。

  前天,海盐法院判决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182.47元。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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