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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9-22 浏览:
导读:“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

“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

  9月21日上午,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起诉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涉事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一案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双方就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展开讨论。

  南通患者代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介绍,此次患者申请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的信息包含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的调查笔录。

  今年7月14日,21名致盲患者将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和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1名原告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6月,他们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接受眼科手术,手术过程中注射了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氟丙烷气体,随后不同程度地出现视网膜血管炎、视功能损伤等术后反应。

  证据显示,21名患者中12名患者治疗眼视力低于0.05,即“单眼盲”,1名患者因另一眼原有残疾,达到“双眼盲”即失明状态。后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这些患者使用的全氟丙烷气体不合格。

  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津晶明公司2015年4月至6月生产批号15040001、15040002两个批次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经检验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没收违法产品,处以货值7.5倍罚款5188113元。

  对此,患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天津滨海市场监管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调查材料,以了解天津晶明公司出现缺陷医疗器械的具体原因,并为进一步治疗和民事诉讼提供依据。卢意光律师称,天津滨海市场监管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将包含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调查材料全部隐去,不予公开。

  今日上午,双方在庭上就涉事企业行政处罚书的信息公开问题展开讨论与举证。争议点在于天津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隐去的材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属于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件中,该部分证据如何处理等。此次庭审结果将于一个月左右进行宣判。
(编辑: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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