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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汽车没投交强险,出了事故由谁承担赔偿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9-27 浏览:
导读:借用汽车没投交强险,出了事故由谁承担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桐柏县的殷XXXX借用刘XXXX的小型轿车并雇请严XXXX驾驶。当日11时50分许,严XXXX驾驶该车沿桐柏县朱桐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后河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林XX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XXXX及其摩托车乘坐人姜XXXX、施XXXX受伤和车辆损坏,严XXXX肇事后逃逸。

  施XXXX受伤后在桐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8万余元。施XXXX损伤程度,经南阳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该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XXXX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杜XXXX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该车转让给刘XXXX,殷XXXX向刘XXXX借用该车辆使用,严XXXX系驾驶员。

  施XXXX认为,严XXXX、殷XXXX、杜XXXX、刘XXXX依法均应对其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四被告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1.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一、被告刘XXXX、殷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施XXXX经济损失7.97万元。二、对原告施XXXX的下余损失21.77万元,由被告殷XXXX、严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三、驳回原告施XXXX对被告杜XXXX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7150元,由被告严XXXX、殷XXXX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律师综合分析

  1、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没有按时交纳交强险,对于原告施XXXX的损失,四被告杜XXXX、殷XXXX、严XXXX、刘XXXX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车辆以买卖方式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型轿车系被告刘XXXX购买杜XXXX的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实际上该车辆已经受让给刘XXXX所有。所以,应由刘XXXX承担该车辆的交强险,因未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杜XXXX不再承担该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

  3、提供劳务一方若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则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殷XXXX借用被告刘XXXX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由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XXXX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被告刘XXXX和侵权人即被告严XXXX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严XXXX系向被告殷XXXX提供劳务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由被告殷XXXX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与投保义务人被告刘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损失由实际侵权人殷XXXX承担,但被告严XXXX肇事后逃逸,系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与雇主被告殷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林XXXX、姜XXXX另案提起诉讼,故按照各被侵权人林XXXX、姜XXXX、施XXXX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比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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