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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遗嘱,法院不支持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1-02 浏览:
导读:“任性”的遗嘱,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老李的儿子李某于2012年12月去世。李某去世前1个月曾立下遗嘱,根据遗嘱,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存款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了妻女,并未为父亲老李保留任何份额。

  老李在儿子李某去世后,要求分得部分李某遗产,被李某妻女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得部分李某遗产。

  经查,老李在2012年遗嘱生效时时已89岁,体弱多病,没有退休金,只有城市低保,现有存款5万,还有另外2名子女健在。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法律对公民立遗嘱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李某的遗嘱,订立于2012年并于同年生效;当时其父亲老李已是87岁高龄,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而且,没有退休金等经济收入。李某在订立遗嘱时,并未考虑到父亲老李的情况,也未为父亲保留遗产份额,而是将全部财产留给了妻女,该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故此,老李要求分得部分李某遗产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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