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以牙还牙”。惩罚冲撞、拖行交警的违法司机,并不能将他也绑在车上拖行。哪怕是连杀多人的连环杀人犯,都不能实施千刀万剐来惩罚。“以牙还牙”是一种野蛮的丛林法则,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
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深圳交警的这个做法在网络上引发“怒赞”——在民意调查中(有超过97%的受访者称吃过远光灯的亏),高达91.9%的网民表示支持深圳交警的做法。
当然,网友的支持并不能“加持”深圳交警执法的正当性。就好比美国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全世界都认为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在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他因证据存有漏洞而被判无罪。可见,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成文的法律,而不是情绪和民意。针对乱开远光灯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两种。除此之外,任何举措都属于“法外处罚”。可见,罚看远光灯于法无据。
网友对“体验式处罚”大加赞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现实中对违法者的惩处执法力度不够。被远光灯照射的车主吃了哑巴亏,而乱开远光灯的不法行为却往往能逃过有效惩治。其实,违法者并不需要坐在强光灯下体验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其中一些人甚至是明知故犯。事实上,他们在违法之前已经做过“理性评估”:会车只有短短几秒钟,而来回切换灯光很麻烦。开着远光灯,视野可以更清楚。而且,被警察抓到处罚的概率并不高。就说深圳这一次吧,交警部门就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来突击治理乱开远光灯的。这就意味着,在平时的日常执法中要惩罚这种行为,现有的警力和执法手段都未必充足。除了深圳之外,南京交管局曾经在微博上征集“最需要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乱用远光灯在网友投票中排名第一。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之大,以及执法处罚之疏漏。
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抬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乱用远光灯的司机,不是罚300元,而是罚3000元;不是扣1分,而是扣10分。再比如,通过设置更多探头抓拍,减少漏网之鱼,让违规司机乱用一次远光灯,就被处罚一次。据报道,福州交警已经在设置抓拍远光灯违法的设备系统,它克服了远光灯违规难以实施非现场查处的缺点,使违法行为识别率、查处率达到100%。有了如此严密的恢恢天网,哪个司机还敢心存侥幸乱用远光灯?相应地,那种“以牙还牙”的体验远光灯做法,也就根本没有必要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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