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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贷款中抵押担保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1-18 浏览:
导读:续期贷款中抵押担保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分析

  1999年,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XX万元,乙公司以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抵押期2年(同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与某银行办理了续期借款手续,乙公司以上述土地做抵押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拒绝到土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并已终止营业,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此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由于拒绝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无效,那么乙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商业银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乙公司该块土地进行了查封,要求乙公司在该块划拨土地价值(扣除土地出让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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