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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以“凶宅”为由拒付房款 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2-17 浏览:
导读:上海的周女士支付完购房定金开始着手装修,一次和邻居的闲谈,意外得知卖家儿子曾病死在该屋内。周女士心存芥蒂,以“凶宅”为由拒付剩余房款。

买家以“凶宅”为由拒付房款 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买家应在10日内支付原告卖家剩余房款及利息。

  2014年2月,家住上海市奉贤南桥的周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古华新村的一套房子,对房子的位置、户型、朝向等都很满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场、超市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加上卖家季先生两口子人老实,又是奉贤本地人,双方谈的非常顺利,当即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0万元。

  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周女士接收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履行过程中,周女士分两次支付了房款40万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周女士从邻居处得知季先生的儿子已经因病死亡,周女士的母亲比较讲究风水,对此事甚是在意,认为死过人的房子是“凶宅”,阴气太重,容易惹祸上身。于是,周女士一家很快从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并准备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季先生上门来讨要剩余的房款,周女士一家则不愿意支付,因为此事双方差点大打出手,还惊动了居委会。

  此后,季先生多次催讨房款,周女士都以“凶宅”为由拒付。而该房屋季先生已搬离多年,长期出租在外。儿子小季虽然早年居住过,可最终在医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无奈之下季先生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周女士辩称,自己支付了43万元房款,并出资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由于季先生的儿子曾在内居住过,且因病早逝,该房屋为凶宅,对自己和家人不吉利,他们一家也已不在里面居住,因此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还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季先生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凶宅”,房屋自身的价值也会因此而贬损。

  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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