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30日)早晨,在西安北郊发生了不幸的一幕。一名环卫工在工作的途中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
今天早上五点半的时候,一名环卫工沿着人行横道,从北向南步行工作的时候,被一辆汽车撞倒并拖行,随后这名肇事司机立即逃逸,这名环卫工被发现的时候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因为当时天蒙蒙亮,一切发生的特别突然,周围的群众甚至都没有注意到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附近摊贩:“我说是不是我眼睛不太好,那个时候天蒙蒙亮,是不是保洁放的东西在那里,也没见车嘛,又没车,一点声音都没有,我到这边问他们是不是发生车祸了,他们也都不知道。”
据这个区域的其他环卫工介绍,早上五点半是他们刚刚上班的时间,当他们留意到意外发生的时候,这名环卫工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附近环卫工徐俊利:“当时我过来的时候,人已经撞倒了,鞋就在现在骑黄车的地方,然后把人大概拖到中间十几米远.”
记者了解到,这名被撞身亡的女性环卫工,姓徐,今年53岁,从事保洁工作半年多。同事估计,她应该是在清理十字东北角商场门口的垃圾,准备归类的路上发生了意外。
附近环卫工罗小玲:“当我来的时候,她头下那么多血,司机肇事又逃离了,你说这种情况心里能不难受嘛,你说活生生一个人,我早上起来上班就看不见她了,就看见她躺在路上,所以赶紧把这个肇事司机找出来。”
事情发生后,西安交警未央大队事故中队已经介入调查。警方敦促,肇事司机应尽快自首配合调查。
这涉及到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竞合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权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当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天下无讼)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