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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炫富和尚”因诈骗洗钱被判114年 我国刑法洗钱罪有几种类型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0 浏览:
导读:当地时间2018年8月9日,泰国曼谷,泰国法院9日判处一名炫耀财富的前僧人维拉蓬诈骗、洗钱和电脑犯罪等罪名成立,入狱114年。泰国特别诉讼部一名官员表示,“维拉蓬声称拥有特异功能,以此进行诈骗。他也买了很多豪华车,这被视为犯有洗钱罪。”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泰国法院8月9日判处一名炫耀财富的前僧人维拉蓬(Wiraphon Sukphon)诈骗、洗钱和电脑犯罪等罪名成立,入狱114年。

  维拉蓬在2013年成为新闻人物,当时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显示他和另外两名僧人戴着太阳眼镜乘坐私人飞机,还使用名牌旅行包,奢侈炫富作风引来批评。

  据报道,他后来逃到美国,但在2017年被引渡回国。

  泰国特别诉讼部一名官员表示:“维拉蓬声称拥有特异功能,以此进行诈骗。他也买了很多豪华车,这被视为犯有洗钱罪。”

  这名匿名官员说,维拉蓬面对多项指控,刑期共114年。然而,由于泰国法律规定,面对多项同个罪名的人最多只须服刑20年,因此维拉蓬只要在牢里待20年就能出狱。

我国刑法洗钱罪有几种类型?

泰国炫富和尚因诈骗洗钱被判114年 我国刑法洗钱罪有几种类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类型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七种,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现实中,有些人通过这些犯罪获取了非法利益,此时可能需要将其来源“合法化”,由此就会涉及到洗钱,而在达到规定标准之后也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泰国炫富和尚因诈骗洗钱被判114年 我国刑法洗钱罪有几种类型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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