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1、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廉租房需要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注: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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