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湖南长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合同必须律师签才合法吗?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17 浏览:
导读:合同法规定了制定合同的各种注意事项。想要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要对合同法有所了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关于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下面由大律师网湖南长沙合同法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湖南长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合同必须律师签才合法吗?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证明。合同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合同加以审核批准。合同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湖南长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合同必须律师签才合法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

  第一、诚信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第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至于如何判定告知义务之有无,如何确定其边界,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比较可行的方法应是依个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交易习惯如何,以及应否发生告知义务之利益衡量等综合判定。

  第三、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43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当属此类。

  第四、其他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关于“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具体化,但为“先合同义务”的在中国法实践上的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

合同必须有律师签才合法吗?

湖南长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合同必须律师签才合法吗?

  不是,依法签订的合同都合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湖南长沙合同法律师为你介绍关于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