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等,也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提交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标的是否明确等。
发出执行通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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