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内。
在处理不当得利时,还需考虑得利人的主观态度。如果得利人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并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而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受损失的人不仅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范畴。
一方受到了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
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无法律上的根据:这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利用系统漏洞获利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系统运营商或相关权利方发现利用漏洞获利的行为,他们有权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监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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