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行使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同点: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
它们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
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不同点:
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
效果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人归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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