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范围不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更具积极意味。普通破产债权则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的债权,即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债权。
产生原因不同:共益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些债务的产生往往与破产程序的特定目的或任务相关,如为了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而普通破产债权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的,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异议的提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或债权人可能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
诉讼的提起:当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时,不能仅通过与管理人协商或提出意见来解决争议,而是需要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效力的确定:通过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这一裁判将决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等,对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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