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申请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还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
受理与提存: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通知提存受领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即“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提存部门应当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有关报刊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合同债务有效且已履行:合同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期或达到履行条件。
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原因必须是法定的,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
提存客体适当:提存的对象必须是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且提存标的物应与合同标的物相符。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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