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卖方明示违约,即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卖方一房二卖或先卖后抵押,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卖方故意隐瞒无证售房、房屋抵押、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等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6、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7、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或办理产权过户,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其他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房屋买卖中,这通常意味着从买方或卖方发现对方违约行为,且明确知道对方身份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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