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需注意,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特定情形下的抵销: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这些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
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存在不能抵销的债务情形。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只有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发生抵消的效果。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规定。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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