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担保合同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公司董事或经理私自担保、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以及主合同无效时,该担保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仔细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担保;
2、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3、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
4、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
5、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6、主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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