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人数与抽头渔利: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这里的“抽头渔利”指的是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参与者通过赌博活动抽取的利润。
2.组织人数与赌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资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3.组织人数与参赌人数: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这里的“参赌人数”是指实际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包括组织者、赌客等。
4.组织境外赌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一情形强调了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1.主体要件:聚众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聚众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聚众赌博,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营利目的,或者并非故意为之,那么可能不构成聚众赌博罪。
3.客观要件:聚众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的行为。这包括组织、召集、引诱多人参与赌博,或者自身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
聚众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其他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构成聚众赌博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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