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更是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假冒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还因冒充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利益”不仅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荣誉待遇等。而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往往能够利用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敬畏心理,更容易骗取到非法利益,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后果也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公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骗取到了非法利益,都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具体来说,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
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 行为表现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的行为,并且以此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利用假冒的身份或职称,到处行骗,以骗取非法利益。
3. 主观目的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心或其他非牟利目的而冒充公职人员,并未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则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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