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独居者去世时,若其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遗产的继承问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以下为具体规则及法律条款:
一、法定继承顺序与旁系亲属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按以下顺序进行: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被继承人无上述法定继承人,则旁系亲属(如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等)原则上无法直接继承遗产。但若旁系亲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二、旁系亲属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
1.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适用条件:旁系亲属需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行为超出一般亲属关系(如长期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医疗协助等)。
分配原则:法院将综合考虑扶养时间、方式、程度及亲情关系,酌情确定遗产份额。
案例参考:北京赵女士案中,其叔叔因长期陪同就医,获分20%的现金遗产;上海葛老伯案中,堂弟因每周探望并协助就医,获分130万元存款。
2.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例外情形:若旁系亲属通过诉讼主张遗产并获法院支持,则仅对符合扶养条件的遗产部分进行分配,剩余部分仍可能收归国有。
三、旁系亲属主张遗产的流程
1.提起诉讼:旁系亲属需向法院提交扶养事实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
2.法院审理:法院将调查扶养行为的真实性、持续性及必要性,并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作出判决。
3.遗产管理:若遗产无争议,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若存在争议,则需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当独居者去世且未订立遗嘱、无法定继承人时,其遗产的归属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定继承权的缺失与遗产的最终归属,以下结合具体规则与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一、遗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系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适用情形:
1.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
3.仅在遗赠中处理部分遗产,剩余遗产无人继承。
案例参考:北京赵女士案中,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且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法院认定其房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而收归国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二、旁系亲属主张遗产的条件与限制
旁系亲属(如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可通过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适用条件:
1.扶养行为需超出一般亲属关系,体现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医疗协助等;
2.法院将综合考量扶养时间、方式、程度及亲情关系,酌情确定遗产份额。
案例参考:
北京赵女士案中,其叔叔因长期陪同就医,获分20%的银行存款;其余亲属因扶养行为较少,各分得10%。
上海葛老伯案中,堂弟夫妇因每周探望并协助就医,获分130万元存款,但房产仍收归国有。
限制条件:
旁系亲属仅能对符合扶养条件的遗产部分主张权利,剩余遗产仍可能收归国有。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职责范围:
1.清理遗产并编制清单;
2.处理债权债务;
3.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4.公告认领遗产,公告期满后依法收归国有。
案例参考:上海徐汇区民政局在葛老伯案中,经法定程序将其300万元存款收归国有,并管理其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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