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若存在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原发证部门可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若篡改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患者因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篡改病历的医疗机构将被纳入医疗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资格。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或担任管理职务。
1. 医疗费用:包括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需凭正规票据据实结算,但原发病医疗费用除外。
2. 误工费:患者因治疗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按实际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者按减少的收入赔偿,无固定收入者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期限确定。
4. 残疾生活补助费与用具费:因医疗事故致残者,按残疾等级与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残疾用具费按普及型器具费用凭医疗机构证明计算。
5. 丧葬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患者死亡时,丧葬费按当地规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未成年人扶养至16周岁,无劳动能力者最长扶养20年。
6. 交通费与住宿费:患者因治疗产生的必要交通、住宿费用,凭票据按实际支出赔偿。
7.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等级与情节确定,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者最长不超过3年。
8. 营养费与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与实际需要,赔偿因治疗产生的营养费用及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
9. 鉴定费与律师费:患者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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