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增打印与录像遗嘱形式
《民法典》在原有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基础上,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形式。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像遗嘱则需记录遗嘱人与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日期。此举适应数字化时代需求,降低立遗嘱门槛。
2. 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规定数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此调整尊重立遗嘱人最终意愿,避免因公证遗嘱的不可撤销性导致财产分配违背真实意图。
3. 引入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
明确三类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确保遗嘱见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4. 新增宽宥制度
若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遗嘱等行为,但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此制度平衡了伦理道德与法律宽容,体现对被继承人自主意愿的尊重。
5.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与职责,包括清理遗产、报告遗产情况、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可由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确保遗产分配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例如,父亲去世后,儿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儿子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继承。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例如,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房产,但女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房产份额由女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接受的遗赠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例如,遗嘱将财产赠与朋友,但朋友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遗赠财产由朋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若遗嘱明确规定遗产分配方式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不适用转继承。例如,遗嘱指定遗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且排除其他继承人,或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转继承人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转继承人需依据遗嘱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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