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这意味着在某个事件或行为发生后,一方的财产在物质或经济层面出现积极增加或消极增加的情况。积极增加表现为财产权利的获取,消极增加则是指本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
2. 一方受有损失
与此同时,另一方因前者取得财产利益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如现金被盗、物品损坏丢失等;也涵盖财产利益应当增加却未增加的情况,即间接损失。
3.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和另一方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紧密且直接的因果关联。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一方的获利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即便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的原因事实并非完全一致,但只要依据社会普遍观念和常理判断,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受损方才具备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基础,请求对方返还不当获取的利益。在立案阶段,法院会严格审查这些条件是否满足,因此当事人务必准备充分证据,清晰证明这三个要件。
不当得利起诉的胜率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
证据是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因素。若原告能够收集并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清晰表明对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且自身确实遭受了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案件事实是否清晰明了,对胜率影响显著。简单、直接的不当得利案件,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等,事实易于查明,胜诉相对容易。
若被告能提出合理合法的抗辩,如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该笔款项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正常的债务清偿或基于其他合同约定的支付,且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原告的胜诉概率将大打折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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