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父债子还”遵循“限定继承”原则,子女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若子女继承父亲遗产,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出部分无需偿还;若子女放弃继承,则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例如,父亲去世后留下价值50万元的遗产和80万元债务,子女继承遗产后仅需偿还50万元,剩余30万元无需承担。若子女未继承遗产或遗产价值不足以偿债,则无需额外支付。
若子女恶意转移父亲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财产转移行为,恢复遗产用于偿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子女在以下特殊情形下需为父母债务担责:
一是子女作为共同债务人,如父母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医疗),子女实际受益则需共同偿还;
二是子女自愿加入债务,如签署书面协议承诺“替父还债”,需按约定履行;
三是子女为父母债务提供担保,如作为保证人签字,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例如,某子女为父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父亲无力偿还时,子女需直接向债权人还款。需注意,若子女仅继承遗产但未实际占有(如未办理房产过户),则不视为接受继承,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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