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家暴,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暴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员。恋爱关系未形成法定家庭关系,因此男友打屁股的行为不符合家暴的主体要件。
若行为导致轻伤(如臀部淤青、软组织挫伤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参照家暴标准主张权益,但需证明行为持续性及危害性。
同居关系虽非法定婚姻,但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形成稳定家庭结构,部分法院可能将长期、频繁的肢体冲突视为“类家暴”行为。
若未达到“持续性、经常性”标准,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主张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或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追究行政责任(如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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