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归属来看,《民法典》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拆迁安置房产权一般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基于原房屋所有权及拆迁安置政策,通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对安置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不过,部分拆迁安置房在土地性质上可能为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不同,后续若涉及转让,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在房屋交易方面,拆迁安置房存在一定特殊性 。很多地方规定,安置房需在取得房产证一定年限后才可上市交易,通常为五年。
若在限售期内买卖,可能因违反政策导致交易无效,使买卖双方权益受损。比如,小李购买了一套未到限售期的安置房,后续因政策限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际生活中,多数拆迁安置小区都会配备物业服务,涵盖公共区域的清洁打扫、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小区安全秩序的管理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安置户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能随意拒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若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业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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