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指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自行委托鉴定能及时启动鉴定程序,尽快确定伤残情况,便于后续索赔等事宜的开展。
不过,保险公司为避免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情况,有时会要求由其指定鉴定机构。若保险公司指定,通常能保证鉴定机构的合法性与专业性,其鉴定结果更易被保险公司认可。
但如果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要该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也具有法律效力。若保险公司对自行鉴定的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据,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总之,交通伤残鉴定不一定要保险公司指定,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但要确保鉴定机构合规合法。
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出具时间因鉴定事项而异。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鉴定,会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但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检验、鉴定,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特殊复杂的,鉴定时间可能会更长。需注意,具体时长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鉴定机构工作安排、案件复杂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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