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若原告能清晰举证,使法官确信被告获取利益缺乏合法依据,且自己遭受了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胜诉可能性较大。
不过,现实中案件情况复杂多样。
若证据存在瑕疵,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关联性不强,会给胜诉带来阻碍。
像仅有口头说明不当得利情况,却无书面、转账记录等实质性证据,法官难以认定事实。
同时,被告可能提出抗辩,若抗辩理由合理且有证据支撑,如主张该利益是基于双方其他合法交易往来,或原告曾有赠与表示,这无疑会降低原告胜诉率。
另外,不同地区司法实践、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存在差异,也会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涉嫌犯罪。
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不过,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各地标准不同,一般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当得利,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等。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六万元以上。
单纯的不当得利,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只有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判定。
在我国法律上,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受损失的情况。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的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若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受损失的人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还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若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则根据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根据第九百八十八条,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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