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租房合同中,签字方作为合同主体,需承担租金支付、房屋合理使用等义务。租客逾期付租或擅自改造房屋,房东可直接向签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1. 代理关系:签约方为受托人,实际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需证明代理权限。
2. 合同无效情形:房东隐瞒房屋权属瑕疵导致合同无效,双方需根据过错比例分担损失,而非仅由签约方担责。
三、共同居住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未明确约定合租人权利义务,实际使用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可能因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仍由签约方承担。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为3年,租客仅履行1年后单方解约,属于“不履行主要债务”,房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房屋未另租且房东要求,租客需支付剩余租金至合同期满。
2. 赔偿损失:房东可主张因房屋空置、重新招租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租金差价等。
3.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房东可优先主张违约金,但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协商解除的例外
租客因不可抗力或房东同意提前解约,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但需签订书面解除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一、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直接按约定执行。
二、无约定时的司法裁量
1. 实际损失原则:房东需举证证明因租客违约导致的损失,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
2. 行业惯例参考: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参照当地租金水平,以1-3个月租金为基准调整违约金。
三、违约金调整机制
1. 过高减免: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租客可请求法院调减。
2. 过低补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房东可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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