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条款确立了物业费缴纳的“无因性”原则,即物业费的支付义务不因房屋是否空置而免除。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其成本涵盖小区安保、环境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不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小区卫生环境差、安保措施不到位等,业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减免部分物业费。
对于长期空置房,物业费缴纳遵循以下规则:
1、基本义务:
无论是否实际居住,业主均需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开发商延期交房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空置,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2、减免路径:
地方政策:部分省市允许符合条件的空置房减免费用,如杭州、南京等地规定按30%-50%缴纳,山西晋城减免力度达70%-90%。
合同约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空置房减免条款,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需全额缴纳。
物业违约: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如垃圾堆积、电梯故障等,业主可举证并申请减免。
3、操作流程:
业主需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空置证明,并经物业确认。
未经申请直接停缴可能面临违约金或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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