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会危及公共安全,仍积极实施或放任危险状态发生。与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确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如为寻求刺激而故意在道路上高速竞驶;
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持放任态度,如醉酒后因侥幸心理驾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期为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具体量刑需结合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综合判定:
基础刑期:单纯醉酒驾驶或情节较轻的危险驾驶行为,通常判处1至2个月拘役;
加重情节:若存在血液酒精含量极高、在高速公路或人员密集区驾驶、逃避检查等情形,刑期可能增至3至4个月;
数罪并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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