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治与证据固定:立即将伤者送医并保留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材料,同时拍摄现场照片、记录碰撞痕迹,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报警与责任认定:配合交警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全责事实。
保险报案与理赔: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材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对方损失;若购买商业险,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赔付。
赔偿协商与诉讼:与对方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需提供责任认定书、费用凭证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强险赔付:在有责限额内赔偿对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具体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商业险赔付: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若未购买商业险,超出部分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自身损失赔付:若购买车损险,自身摩托车损失按合同约定赔付;若未购买,损失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免责条款适用:若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情形(如酒驾、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般原则:无责方无需赔偿全责方受伤损失,因责任认定明确全责方自担风险。
特殊情形:若无责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撞击全责方车辆),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若无责方未投保交强险,需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垫付费用后向全责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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