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存在特殊情形时,时效可中止或中断,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接受或放弃,逾期视为放弃。时效制度旨在平衡权利行使与法律关系稳定,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孙子一般无直接继承权,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代位继承,若孙子的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孙子可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嘱继承,若祖父通过合法遗嘱指定孙子为继承人,孙子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不在此列。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
分配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多分,有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分配。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分配比例,但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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