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境外与他人登记结婚,若国内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构成重婚罪。
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效力不因国籍或登记地改变而失效。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包括“法律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实婚”两种情形,即无论境外婚姻是否被当地承认,只要行为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跨国重婚案件中,证据收集虽存在难度,但司法机关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婚姻登记记录查询等方式核实婚姻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多配偶”同居,若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若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即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被周围群众认可。
单纯同居关系因缺乏婚姻实质要件,不受刑法调整,但可能违反《民法典》中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国法律不以同居时长作为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而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被群众认可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无论同居多久,均按同居关系处理,不享有合法婚姻权益。
事实婚姻的认定需综合主体资格、同居形式及社会认可度,而非单纯依赖时间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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