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司法解释,赌博行为构成犯罪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的核心要件,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可被刑事拘留。
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同样构成犯罪。
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按开设赌场罪论处,可被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需结合罪名及情节综合判定:
1、赌博罪的量刑
以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赌资达3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仅参与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2、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将赌资30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但需结合参赌人数、是否吸引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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