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及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遗嘱的效力不取决于是否公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未公证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规则如下:
1、公证遗嘱的特殊性: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但若存在多份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2、非公证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非公证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合法有效的遗嘱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真实意思:遗嘱内容需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财产处分权: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未分割部分的条款无效。
保留必要份额: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对应部分无效。
2、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立,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子女争产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1、遗嘱无效情形:若遗嘱存在形式违法(如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名)、实质违法(如处分他人财产)、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胁迫订立)等情形,子女可向法院申请宣告遗嘱无效,此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遗嘱未处分财产:若遗嘱未处分全部遗产,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子女可主张对应份额。
3、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保留份额: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份额,该子女可主张对应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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