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与被赡养人数量无关。
根据现行政策,独生子女每月可按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额度,每人分摊上限为1500元。
无论赡养1位还是2位老人,扣除总额均以3000元为限,非独生子女分摊规则亦不因老人数量变化。
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备查,分摊方式及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配偶父母(公婆或岳父母)不属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范围。
根据政策,被赡养人仅限纳税人的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父母年满60岁,需由配偶本人作为纳税人申报扣除,且需根据其是否为独生子女确定扣除标准。
纳税人仅能申报自身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支出,不得将配偶父母纳入扣除范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得拒绝,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可视为合理理由:
经济能力缺失:子女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丧失经济来源,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支配时,可申请减免部分赡养义务,但仍需提供精神关怀等非经济支持。
父母严重过错:父母存在长期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经司法程序认定后,子女可在合理范围内减轻赡养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子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暂时丧失赡养能力,可与其他赡养人协商解决,待条件恢复后继续履行义务。
需注意,即使存在上述情形,子女仍需通过亲属互助、社会救助等途径保障父母基本生活,完全免除义务需经司法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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