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时,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其子杨海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婷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涉案金额逾6亿元。
被告人杨成林,1952年生人,曾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被告人杨海,1979年生人,系杨成林之子,曾任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父子均于2014年6月18日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5日被决定逮捕。被告人杨婷,1974年生人,个体经营者。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杨海、张婷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元;被告人杨成林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元;还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2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杨海伙同杨成林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亿元;被告人杨海伙同杨成林共同挪用人民币2.57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张婷伙同杨成林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万元。
被告人杨成林、杨海分别触犯数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杨成林在侦查部门揭发了他人行、受贿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成林到案后,还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要绿之源公司、春华水务公司、奈伦公司、正信岳铭公司、隆聚园公司、黄河工贸集团财物共计人民币7803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到案后,揭发了杨成林向绿之源公司索要人民币3000万元、向春华水务公司索要人民币1900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规定,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杨海到案后,还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杨成林、杨海共同收受铁通物流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杨成林、张婷的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预计持续4天,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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