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飙歌求减刑】近日,美国当地一家法院对一名男子进行审理,该男子在现场豪无预警的飙歌向法官求减刑,令在场所有人瞠目结舌。
3月10日,该男子被指控非法囚禁和非法持有武器等罪在法庭受审。男子开场即表示:“我想先用一首歌开场”,随后便唱了起来,歌词里不断向受害者和法官表示抱歉。
整个过程中,律师一脸生无可恋的表情,看上去有些逗趣。
不知道这哥们儿的歌声能不能打动法官,那如果在中国实现哪些条件可以要求减刑呢?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让你的大哥在监狱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减刑。
为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 庭审理;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减 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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