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19时20分许,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许某音偷盗其榴莲,遂上前追赶,追至盘古路“娇兰佳人”店铺门口时,谭某即用手殴打许某音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上后,许某音转身离开时,谭某又用手推许某音的背部, 致许某音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谭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许某音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2月11日,被害人许某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音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所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前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谭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判决,还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编辑:洪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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