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4年7月15日,在安庆市老峰镇电厂的职工宿舍,因为被害人段某某不慎将馒头丢到正在做晚饭的被告人刘某某附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刘某某一气之下将一锅正在煮的面汤泼向段某某,致段某某II°烫伤,经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今年3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结合以上具体情节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虚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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