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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盲井案” 两人判死缓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2-30 浏览:
导读:北京“盲井案” 两人判死缓

北京“盲井案” 两人判死缓

  法院一审认定杀人骗赔5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一死缓被告人协助抓捕同案犯立功

  ■ “被控谋杀工友冒充家属索赔5人受审”追踪

  杀人骗赔,发生在北京的现实版“盲井案”昨天上午在三中院一审宣判。

  将无辜人员骗到工地杀死后跟工地要赔偿金的马海有布、吉则阿支、程庭虎等五人被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有期徒刑15年,其中被判处死缓的马海有布、吉则阿支限制减刑。

  被判死缓两人限制减刑

  昨日上午9点半,该案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将来自陕西的陈先生骗到顺义一个工地工作。2014年8月17日18时许,马海有布、吉则阿支在施工过程中,持铁管击打陈某头部后,共同将其从13层楼抛下,致陈某死亡。经鉴定,陈某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马海有布等人谎称陈先生死于意外事故,隐瞒陈先生真实身份谎称其为吉则达则,由曲木尔古等人冒充被害人家属,向工地施工方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0万,吉则达则为此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冒充死者。后曲木尔古等人因担心罪行败露,在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潜逃。

  三中院一审判处马海有布、吉则阿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程庭虎、吉则达则无期徒刑;曲木尔古有期徒刑15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五人被判赔偿被害人家属七万余元。

  遇害者免6万元停尸费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五名被告人为骗取赔偿款,伙同他人经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制造虚假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手段行为与目的分别符合故意杀人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择一重罪处罚,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马海有布到案后帮助抓捕同案犯吉则达则,构成重大立功,同时考虑到吉则阿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前的庭审中,陈先生的姐姐作为旁听人员出庭,并希望将弟弟的遗体火化带回老家安葬,但事发后陈先生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达800多天,遗体的停放费就要近6万元,这让陈先生家人难以负担。

  法官在与殡仪馆协商后,殡仪馆同意免除这笔停放费用。陈先生的遗体现已火化并安葬在家里的老宅附近。

  ■ 释疑

  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为何没判死刑?

  如此恶劣的犯罪,为何被告人中没有被判处死刑?主审法官王庆刚介绍,判决中虽然认定此案“社会危害性极大、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但在对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后,量刑还会综合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王庆刚介绍,首先考虑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马海有布、吉则阿支是实施杀人的行为犯,其他被告人在案子中各有分工,但目的一样,因此5被告人均为主犯,没有从犯。马海有布为抓捕吉则达则提供了线索,构成了重大立功。吉则阿支受马海有布指示,将陈先生带到案发工地,共同犯罪的作用低于马海有布。因此对两人做出了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

  此外,被告人程庭虎虽然自己说没有参与作案,但是根据证据发现程庭虎参与了此案的预谋和实施,综合其在案子中的作用,判处无期徒刑。
(编辑:万兔思瑞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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