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在洋县一水库钓鱼,被水库看管人员发现。水库承包人郑某某闻讯赶来,伙同其他人敲诈三人,要求各赔偿其一万元。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水库承包人郑某某及其同伙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和程某某三人在洋县戚氏镇苎溪河水库钓鱼时,被水库看管人员张某某等人发现。张某某电话联系水库承包人郑某某(已判决),告知抓住三个偷鱼的人,郑某某叫上胡某某(已判决)一起驾车赶到水库。
到达水库后,郑某某从车后备箱里取出一根木棒及一根双折电缆线来到王某甲等人面前,命令三人脱掉上衣跪在地上。随后郑某某持木棒击打王某甲背部一下,被张某某劝阻。后郑某某持电缆线抽打王某甲、程某某背部数下,威胁三人要往死里打,并提出让三人各赔偿一万元损失,否则就报警。三人被迫同意给郑某某进行赔偿,遂电话联系朋友筹钱。
次日凌晨5时许,郑某某见三人未筹到钱,决定将三人带至汉中继续要钱,遂分乘两辆汽车将三人带至汉台区兴汉路“高客之星酒店”816号房间看管并继续让三人找钱。
为防止三人逃跑,郑某某遂通知其侄儿叶某某帮忙看管,郑某某因有其他事离开酒店。叶某某带领三人赶到酒店816号房间进行看管,期间叶某某对王某甲、周某某、程某某三人进行殴打恐吓,并让三人继续找钱。
当日上午8时许,王某甲向朋友借钱一万元,“高客之星酒店”旁边的加油站,胡某某等四人陪同王某甲取钱。拿到钱后,胡某某又让周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每人书写一份因私自到水库钓鱼被抓,并自愿接受水库承包人处罚的“保证书”后,将王某甲释放,并限定王某甲在两小时内帮周某某筹一万元钱。
上午10时许,郑某某回到酒店见程某某仍未筹到钱对其殴打,后又安排胡某某和王某某等三人继续押着程某某出去筹钱,郑某某则在房间看押周某某。
当日12时许,公安汉台分局民警在“高客之星酒店”抓获郑某某并解救周某某,胡某某及王某某等人逃跑。破案后郑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甲一万元。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叶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轻微暴力、胁迫手段敲诈他人钱财3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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