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民警持警械殴打女友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1-07 浏览:
导读:民警持警械殴打女友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民警持警械殴打女友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网传成都民警冯某持警械殴打女友马红(化名)一事有了新进展。记者今日上午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昨日做出了2017年该院第一号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马红实施暴力;禁止对其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冯某在马红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而据了解,法官在 向冯某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的时候,其当面表示不服,将申请复议。

  记者注意到,2016年12月27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一派出所民警冯某动用警车非法拘禁女友马红超过24小时,并多次殴打致女友鼻骨骨折,甚至还动用警械电棍。

  随即,记者联系上了马红前夫丁先生。据其介绍,2016年12月24日平安夜,他接到马红的手机求助短信,称其被困在冯某表姐家里超过24小时,冯某对她施暴,面部受伤。对此他立即前去将马红解救了出来。

  据盖有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红色公章的《出院病情证明书》显示,患者马红被人殴打头部及右侧背部致伤,鼻骨骨折,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其鼻部仍疼痛,头面部等处疼痛 缓解,建议休息两周。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马红代理律师欧阳若宇则向记者表示,2017年1月5上午10时30分许,他和马红及其亲属去了双流区人民法院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办法官陈述了案情,并由法官和书记员为其做了笔录。了解完案情后法官迅速决定做 出了2017年该院第一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当天下午马红领取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

  记者注意到,双流区法院裁定书内容显示:马红于2017年1月4日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结束与冯某的同居关系后,冯某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威胁、恐吓、跟踪、骚扰、限制人身自由。故请求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冯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冯某不得接近马红及其亲属现住处;责令其自费 接受认知及行为矫正;禁止冯某查询马红及其近亲属户籍、学籍等个人信息;保护马红隐私,要求人身保护令接受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马红及其近亲属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人身安全 保护令。

  裁定书还显示,申请人马红提供了伤情照片、医院病历记录、微信记录、派出所解救视频截图,作为被申请人冯某事实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上证据证明,因同居关系结束,冯某经常性地采 取向马红发送恐吓性、威胁性的微信信息以及对马红进行殴打、跟踪、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

  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该院依照《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禁止 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马红实施暴力;禁止对其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冯某在马红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驳回马红的其他请求。

  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冯某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上午,记者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研究室核实此事,对方确认该院民一庭昨日做出了2017年该院第一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马红实施暴力;禁止对 其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冯某在马红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并称法官在向冯某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的时候,其表示不服,将申请复议。


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当事人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小编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当事人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以下事项:


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编辑:L-Lemon)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