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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没亲人没存款生厌世情绪 刺死同事被判死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1-09 浏览:
导读:32岁的肖维在一保安公司打工,因感到无父无母、没有爱人且事业低迷,遂产生厌世报复情绪。一日,其因琐事与同公司另一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并借此发泄不满,连刺张某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

男子没亲人没存款生厌世情绪 刺死同事被判死刑

  32岁的肖维在一保安公司打工,因感到无父无母、没有爱人且事业低迷,遂产生厌世报复情绪。一日,其因琐事与同公司另一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并借此发泄不满,连刺张某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肖维构成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维与被害人张某均为同一保安公司员工,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地下室宿舍。2016年6月12日上午,肖维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由此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并返回宿舍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肖维在所住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处,趁正欲外出的张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猛刺张某胸腹部、背部数十下,刺破张某心、肺、肝、脾、肾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维作案后认为目击其持刀扎人的宿舍管理员艾某会报警,随即返回宿舍内等待。警方接到艾某报警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在肖维宿舍内将其抓获到案。

  庭审中,肖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据他供述,其与张某确无血海深仇,之所以杀他就是因为当天两人口头发生了冲突,吵完架之后心里窝火,“非常生气,就想扎死他”,肖维在庭审时说道。肖维还供述自己案发前这几个月以来,因觉得自己没亲人、没女友、没存款,孤独之余对人生也感到绝望,于是产生轻生想法,并在心中暗下决定:“谁惹我就弄死谁。”后来他还从网上买了一套刀具,准备扎死惹他的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肖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肖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肖维作案后在主观上有合理依据相信他人会及时报案,客观上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在警方对其抓捕时未进行抗拒,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其认定为自首,但根据肖维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上述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肖维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普法时间: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3.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对以下两种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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