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视频传播后三人被抓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1-26 浏览:
导读: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视频传播后三人被抓

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视频传播后三人被抓

  丈夫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何荣霞至今没想通。

  何荣霞表示,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

  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三人被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今年1月13日,涉事企业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抓捕刘春林等三人确系公司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此外不愿多谈。晋江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对于律师和家属的质疑,他称“那是他们的自由”。

  消费者有权差评
  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是关键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消费者确实喝了该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对产品质量发发牢骚,即使言语有夸大成分,也不应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如果确实对商家名誉带来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如果只是私下发牢骚,没有传播出去,不构成民事侵权。”

  阮齐林说,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影响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杨乃超向记者表示,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


(编辑:L-Lemon)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