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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孩子被抱错母亲告医院索赔两百万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23 浏览:
导读:40年前,两名产妇到当时的铁路医院和平二门诊分娩,在同时分娩两个男婴后,孩子在医院被抱错。其中一家在孩子10岁时意外发现孩子血型不对,不是亲生子,随后经过三十年漫长寻找,才找回自己亲生儿子,但亲生骨肉分离四十载,已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生下儿子,一直当掌上明珠一样抚养,然而四十年后,突然得知儿子不是亲生子,虽然亲生儿子也找了回来,但宋女士却高兴不起来,“别人见面都恭喜我现在有俩儿子,一个是有骨血关系的亲生子,一个是抚养长大的养子,可是我与亲生骨肉分离四十年的心痛谁能体会得到?”

  8月22日,宋淑芬(化名)状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原铁路总院)要求医院承担四十年前产科造成的串子错误,赔偿其各项补偿200万元。

  被告方医院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医院方表示,对于宋淑芬的遭遇很同情,但是目前无法证明这个错误是医院造成的。

  被告方当庭提出三点,第一点是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时限,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0年时限,目前距离孩子出生已经过去四十年时间。

  第二点是,医院指出宋淑芬认为孩子是在医院出生时被护士抱错的,这一点没有证据证明。

  第三点是,因为以上事实得不到证明,所以宋淑芬提出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应由医院承担。

  听了被告医院的答辩,宋淑芬拿出了几份证据,并请来了几位证人,证明自己当时就是在被告医院分娩,并且孩子确实被抱错了。

  1978年,当时婴儿的出生证明仅仅是一张小小的类似票据的纸单,宋淑芬在该院分娩时的证明因为年代久远已经丢失,她去医院想查询当年的档案,也被告知档案只保存三十年,三十年前的都查不到。

  不过,幸好宋淑芬的亲生儿子在铁路医院的出生证明被其养母谭桂芝保存至今。

  22日,谭桂芝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我记得很清楚,当年只有我们两个同时在分娩室待产,我先生的,宋淑芬随后生的,我俩都生的男孩。

  谭桂芝这些年遭遇的痛苦远比一直不知情的宋淑芬要多得多。在孩子10岁治牙验血型时,他们家就意外发现了孩子不是亲生子,当时谭桂芝还被丈夫扣上了不忠的帽子,从那时起谭桂芝就开始四处寻找宋淑芬一家,因为当时只是一面之缘,没有详细信息,整整找了三十年才找到宋淑芬一家,彼此通过亲子鉴定认回自己孩子。

  22日,宋淑芬的两个同事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分别证实当年宋淑芬就是在铁路医院二门诊生的孩子。

  此案8月22日没有当庭宣判。

2018年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40年前孩子被抱错母亲告医院索赔两百万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66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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