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名游客在广西北海旅游时,在一家餐馆点4道菜花费近千元怀疑被宰的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当事人小龙一行人是在校大学生,因为毕业旅游来到广西北海,在北海一家名为“小巷渔村美食”的餐馆用餐,小龙表示:“店里的价格是贴在玻璃上,多少钱500克,称重时称不出价格是多少钱,只称出重量,称得比较快,我们还没看清楚他就称完了,然后我们就挨宰了。”
账单显示,小龙等人点了粉丝蒸沙虫、辣炒油螺、白灼虾等四道海鲜,共消费了974元。
7月6日,商家回应称小龙等三人点的油螺、沙虫本就是店内较贵的海鲜,“沙虫和油螺的价格都很透明的,你到淘宝上去查,冰冻的油螺都要80元一斤,沙虫60到70元一斤,然后我们卖138(一斤),我们肯定要有利润的,每一种海鲜都是明码标价。点完后过了称会让顾客签字确认,单价和重量前面都会看到,签了字我们才算(价格)的,总金额那里的字就是他签的。”商家还表示,他们卖的价格是不贵的,如果觉得贵,可以打12315投诉。
对于商家的回应,小龙称当时自己确实签了字,但因身处异地才未当场向商家提出异议。
有媒体调查发现,商家周边海鲜批发商活沙虫批发价约为60元每斤,并且周边另一家参观的粉丝蒸沙虫售价则为88元一份,重约8两。而搜索该商家的大众点评发现,该店的评论栏不少网友提到被“宰”。
事后,小龙已通过12315热线反映情况。
7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派辖区市监局介入调查。记者又联系了当事人小龙,他称:“店家只称重量,没在称上打标价,签字的时候也没有价格,所以我们不知道价格,直接叫我们先吃,吃完就给账单了,吓死人。”
看到小龙的遭遇,有网友评论道:“沙虫贵还可以圆过去,那个贝不就是普通的白贝吗,菜市场几块钱一斤,一盘子200多?”还有许多网友们也在留言区分享了自己的被宰经历,“上次去北海被司机安利三个菜一千二,付款的时候手都抖了。”、“我们6个人吃过2000多的,一看菜单吓一跳,一条鱼800多。”但也有网友表示,海鲜本来就贵,如果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就没问题。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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